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系统作好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调管理的国家科技和技术创新项目,需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表行业对有关项目进行鉴定验收,钢铁协会做好这项工作很有必要。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鉴定范围

  1、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调管理的国家科技和技术创新项目;

  2、企业或相关行业要求必须由行业鉴定才能推广使用的钢铁产品和工艺装备。

  二、鉴定组织

  鉴定工作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领导下进行,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委托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按专业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奖励办依靠协会科技环保部的负责同志组成专门班子主持鉴定工作。

  三、鉴定程序

  鉴定工作严格按照科技部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步骤如下:

  1、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按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文要求填报鉴定申请书,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奖励办。

  2、奖励办将申报情况商科技环保部,并由科技环保部对所申报鉴定项目的内容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进行鉴定及鉴定形式的意见,奖励办将初审意见报协会领导同意后再进行鉴定工作。同时,由科技环保部在申请书主管业务部门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奖励办负责在申请书组织鉴定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公章。

  3、对同意鉴定的项目,根据不同专业,由奖励办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人才专家库中挑选专家,也可吸收一些用户行业的专家参加,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

  4、科技环保部的负责同志组成专门班子主持鉴定工作。鉴定工作按科技部规定的鉴定步骤和鉴定形式进行。

  5、鉴定通过后,鉴定证书草稿经奖励办审查并报钢协领导批准,然后由科技环保部在鉴定主持单位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奖励办统一印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加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收取工本费。

  6、奖励办负责鉴定文件的归档,并按科技部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