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

审定与奖励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钢铁工业发展全局,落实《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典型示范型企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决定开展评选“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以下简称“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为开展好这项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主要是表彰钢铁企业运用科学发展观,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钢铁企业职工及周边居民身体健康,促进钢铁企业可持续发展并与社会、城市发展相和谐。

第三条 “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每年审定、奖励一次,严格按照标准掌握。

第四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负责对奖励企业的最终审定与表彰工作。日常工作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奖励办公室承担

申 报

第五条 “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申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

第六条 “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基本条件: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包括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清洁的产品、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服务和清洁的消费等5个方面),明显改善环境质量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资源消耗和环境质量指标均在行业居于先进水平,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作用。

()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新水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率基本达到现有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产生及废物回收利用率等一级指标要求;

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4、环保设施随机有效作业率达到95%以上;

5、厂区清洁优美,绿化覆盖率高。

()管理指标

1、企业已制定清洁生产规划,自觉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措施;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建立运行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类清洁生产指标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4、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5、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6、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信访案件,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企业周边居民和企业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3、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4、在环境标志认证范围之内的产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已经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不再考核。

第七条 单一的节能降耗、环保等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管理的创新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评审之列,有关项目可申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冶金实物质量“金杯奖”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第八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1、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申报书;

2、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工作总结;

3、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展示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评 审

第九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对企业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的评审工作。评审规则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告,进行公示,接受同行及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问题经核查符合评审要求的,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提交会长联席会进行审定。

审 定

第十三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联席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公示的情况,最终作出授奖决定。

第十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审定授奖企业授予“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所属各企业都获得此奖后,企业集团可以提交报告,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直接授予该集团“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

第十六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将审定的“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推荐给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评审部门。

第十七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每3年对授予“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该称号。获奖企业出现重大违反清洁生产环境友好要求的事件,经调查核实,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联席会批准,撤消该称号

附 则

第十八条 以伪造、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的,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撤消奖励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评审费用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