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金属学会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下称冶金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冶金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冶金工业领域的自主创新,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冶金工业的结构优化、市场化、国际化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冶金工业领域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或组织。

  第六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为管理冶金科学技术奖的最高机构,负责冶金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冶金工业领域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或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冶金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贡献;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贡献。

  第十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冶金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7人,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的科技成果包括与中国冶金工业有关的:

  ()科学发现和专业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

  ()科学发明;

  ()应用成果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企业管理、标准、信息、计量、档案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成果;

  ()冶金工业领域其他有关成果。

  第十三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不评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部分涉及到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冶金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具有科学价值;

  ()得到国内外公认。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具有科学价值”,是指:

  ()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得到国内外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八条 科学发现和专业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方面成果的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带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称的科学发明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科学发明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称科学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所称“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

  第二十四条 科学发明类成果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在产品、技术、工艺、材料或设计等科技成果市场化、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效果明显、效益显著,并对成果有所完善或创新。

  第二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本建设工程、工业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八条 应用成果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获奖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应用成果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获奖成果的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经实施,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推广应用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条 奖励条例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的项目,是指在企业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 社会公益项目方面获奖成果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类成果中,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奖励的宏观管理和组织指导工作;

  ()制订、修改冶金科学技术奖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决定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人选;

  ()决定奖励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规则和专业评审组划分及组长人选;

  ()审查、通过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评审计划、总结和经费预、决算;

  ()审核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报告,审定一、二等奖项目,评审特等奖项目,并作出最终的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定;

  ()向获奖者颁发证书;

  ()研究、决定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冶金工业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金属学会共同确定。主任委员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和中国金属学会理事长共同担任。

  第三十五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建议,评审一、二等奖项目,审定三等奖项目,向奖励委员会推荐特等奖项目。

  ()向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处理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对完善冶金科学技术奖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六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2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

  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冶金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召集人13人、委员若干。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金属学会认定。

  奖励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当年冶金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中聘请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并报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  报

  第四十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冶金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申报冶金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二条 凡存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参加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否则不予授奖。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必要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参加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例第九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五条 评委将严格按照申报书填写的内容进行评审,未申报的内容不在评委考虑之列;对于极个别专业领域过窄,需要同行专家提供帮助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价,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书面综合评价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的补充,送评委评审。

  第四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七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异议。

  第四十八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了的,由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对特等奖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十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由不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专业评审组推荐项目及等级的决定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初评特等奖项目,评审一、二等奖项目并审定三等奖项目,以不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冶金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和需要投票表决的其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者通讯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特等奖项目以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评审。冶金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应当由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同意,才能获得通过;其他奖别项目需要投票表决的,应当由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才能有效。

  第五十一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冶金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在奖励委员会上,完成人采取项目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采取公开征求异议的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冶金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冶金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行业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申报人。

  第五十八条 异议自冶金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评审;自冶金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评审;自冶金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九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评审、审核,做出最终决定。

  第六十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由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冶金科学技术奖的,由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冶金科学技术奖不收取评审费用。

  第六十三条 参与冶金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